台州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三章 业主组织

第二十二条

台州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三章 业主组织 第二十二条 业主大会可以在管理规约或者议事规则中规定,业主委员会成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委员会成员职务终止,由业主委员会予以公告:
(一)不再是本物业管理区域业主的;
(二)因疾病或者其他原因难以有效履行职责的;
(三)以书面形式向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提出辞职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业主认为业主委员会成员有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情形或者其他不宜继续担任业主委员会成员职务的,经总人数百分之二十以上的业主提议或者符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条件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决定是否终止其成员职务。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4-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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