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三章 业主组织
第二十四条
台州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三章 业主组织 第二十四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规范印章管理,指定由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之外的专人保管。
使用业主大会印章,应当根据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或者业主大会会议的决定;使用业主委员会印章,应当根据业主委员会会议的决定。
印章保管人应当对印章使用情况如实登记,并存档备查。
使用业主大会印章,应当根据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或者业主大会会议的决定;使用业主委员会印章,应当根据业主委员会会议的决定。
印章保管人应当对印章使用情况如实登记,并存档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