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三章 业主组织
第二十六条
台州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三章 业主组织 第二十六条 有条件的物业管理区域,业主大会可以决定聘请执行秘书,负责处理业主委员会的日常事务,了解业主、非业主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完成业主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业主委员会执行秘书的薪酬从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中列支。
业主委员会执行秘书的薪酬从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中列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