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三章 业主组织

第二十六条

台州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三章 业主组织 第二十六条 有条件的物业管理区域,业主大会可以决定聘请执行秘书,负责处理业主委员会的日常事务,了解业主、非业主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完成业主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业主委员会执行秘书的薪酬从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中列支。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4-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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