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三章 业主组织

第二十七条

台州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三章 业主组织 第二十七条 业主委员会每届任期为三至五年。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二个月前,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换届选举,并书面报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派员指导。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4-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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