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三章 业主组织

第二十五条

台州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三章 业主组织 第二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将下列信息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公示,并通过电子信息技术等方式告知全体业主,接受业主监督:
(一)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
(二)业主委员会年度工作报告;
(三)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筹集以及使用情况;
(四)业主共有财物及其使用、经营与收益情况;
(五)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支出;
(六)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情况以及物业服务合同;
(七)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其他重大管理事项。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4-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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