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三章 业主组织
第二十八条
台州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三章 业主组织 第二十八条 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新一届业主委员会的,原业主委员会及其成员应当自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履职之日起十日内将其保管的有关财务凭证、档案等文件资料、印章以及其他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财物移交新一届业主委员会。
业主委员会成员资格终止的,应当自终止之日起三日内将其保管的有关财务凭证、档案等文件资料、印章以及其他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财物移交业主委员会。
业主委员会成员资格终止的,应当自终止之日起三日内将其保管的有关财务凭证、档案等文件资料、印章以及其他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财物移交业主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