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四章 物业管理委员会
第三十条
台州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四章 物业管理委员会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可以组织成立物业管理委员会:
(一)不具备成立业主大会条件的;
(二)具备成立业主大会条件,经有关单位指导后未能成立的;
(三)业主大会成立后,未能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的;
(四)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或者成员人数不足二分之一等需要重新选举业主委员会,经有关单位指导后未能选举产生的。
(一)不具备成立业主大会条件的;
(二)具备成立业主大会条件,经有关单位指导后未能成立的;
(三)业主大会成立后,未能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的;
(四)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或者成员人数不足二分之一等需要重新选举业主委员会,经有关单位指导后未能选举产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