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三章 业主组织

第十八条

台州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三章 业主组织 第十八条 业主投票权数,可以按照下列方法认定:
(一)业主人数,按照专有部分的数量计算,一个专有部分按一人计算。但建设单位尚未出售和虽已出售但尚未交付的部分,以及同一业主拥有一个以上专有部分的,按一人计算;业主总人数按照前述的统计总和计算。
(二)专有部分面积按照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面积计算;尚未进行登记的,暂按测绘机构的实测面积计算;尚未进行实测的,暂按房屋买卖合同记载的面积计算;建筑物总面积按照前述的统计总和计算。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4-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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