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二章 物业管理区域

第十条

台州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二章 物业管理区域 第十条 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综合考虑建设用地宗地范围、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和类型、社区建设等因素,并遵循相对集中、便于管理的原则。
规划为城市道路、城市公共绿地、城市河道等公共区域不得划入物业管理区域。
物业管理区域由所在地物业主管部门会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划分,并征求社区居民委员会的意见。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4-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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