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电梯安全管理规定

第三十三条

台州市电梯安全管理规定 第三十三条 电梯生产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电梯制造单位设置技术障碍影响电梯正常使用和维护保养的;
(二)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电梯制造单位未配备监测装置或者预留数据接口的。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2-1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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