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电梯安全管理规定

第三十五条

台州市电梯安全管理规定 第三十五条 电梯维护保养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项规定,分包、转包电梯维护保养业务的;
(二)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三项规定,设置技术障碍,影响电梯正常使用的;
(三)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五项规定,未对电梯维护保养质量和行为实施监控,或者未在电梯显著位置公布最近一次维护保养信息以及下次维护保养时间的。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2-1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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