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电梯安全管理规定
第二十三条
台州市电梯安全管理规定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鼓励电梯管理责任人委托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开展电梯安全评估:
(一)电梯故障频率较高、影响正常使用的;
(二)使用年限超过十五年,期间未经重大修理、改造的;
(三)对需要进行重大修理、改造或者更新存有争议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需要进行安全评估的其他情形。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自接受委托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出具评估结论。
(一)电梯故障频率较高、影响正常使用的;
(二)使用年限超过十五年,期间未经重大修理、改造的;
(三)对需要进行重大修理、改造或者更新存有争议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需要进行安全评估的其他情形。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自接受委托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出具评估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