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府城墙保护条例
第五条
台州府城墙保护条例 第五条 临海市文物行政部门对城墙保护实施监督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一)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城墙保护规划;
(二)制定城墙具体保护措施;
(三)组织实施城墙安全检查工作,依法查处违反城墙保护规定的行为;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临海市文物保护管理机构具体承担城墙的日常监测、风险评估、修缮加固、学术研究和档案管理等工作。
台州市人民政府和临海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城墙保护工作。
(一)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城墙保护规划;
(二)制定城墙具体保护措施;
(三)组织实施城墙安全检查工作,依法查处违反城墙保护规定的行为;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临海市文物保护管理机构具体承担城墙的日常监测、风险评估、修缮加固、学术研究和档案管理等工作。
台州市人民政府和临海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城墙保护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