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府城墙保护条例

第十一条

台州府城墙保护条例 第十一条 城墙保护范围内已经存在的建(构)筑物确需改建、扩建的,必须保证城墙的安全,并严格按照文物保护法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前款规定的建(构)筑物影响城墙保护或者景观的,应当限期改造、征收或者拆迁,并依法予以补偿。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0-1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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