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府城墙保护条例 第十三条 台州府城墙保护条例 第十三条 城墙保护应当设立保护标志和说明牌,载明城墙的名称、修筑年代、保护级别、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等内容。城墙遗址应当设置永久性标志。城墙标志、名称等非物质文化资源由临海市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合理利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0-1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