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府城墙保护条例 第十四条 台州府城墙保护条例 第十四条 城墙保护范围内的绿化应当与城墙景观、环境生态相协调。城墙保护范围内不得种植危害城墙安全、影响城墙景观的植物。现有植物危害城墙安全、影响城墙景观的,应当移栽、修剪或者清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0-1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