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府城墙保护条例
第十二条
台州府城墙保护条例 第十二条 城墙建设控制地带内的建设项目,应当符合城墙保护规划要求,与城墙风貌相协调。已经存在的超过规划高度的建(构)筑物重建、改建或者扩建的,应当降低到规划规定高度以下。
在城墙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新建、重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的,工程设计方案经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报临海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许可内容应当抄告临海市文物行政部门。
在城墙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新建、重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的,工程设计方案经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报临海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许可内容应当抄告临海市文物行政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