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府城墙保护条例 第十七条 台州府城墙保护条例 第十七条 城墙的修缮、重建必须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应当最大限度使用原材料、原工艺,保留历史信息,保持原有位置和形制。修缮、重建部分应当制作记录档案,设置永久性年代标志。修缮、重建由具备相应等级文物保护工程资质的单位承担。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0-1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