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府城墙保护条例

第十九条

台州府城墙保护条例 第十九条 临海市文物保护管理机构应当对散落的城墙的砖、石以及其他构件进行登记造册,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拆除的建(构)筑物中有城墙的砖、石以及其他构件,建设、施工单位和个人应当集中保护,不得损坏或者丢弃,并及时通知临海市文物保护管理机构。临海市文物保护管理机构应当及时进行回收。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0-1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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