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励条例
第三章 审查和处理

第十四条

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励条例 第三章 审查和处理 第十四条 各企业、事业单位的有关科室或者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对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项目做出采纳或者不采纳的结论,并连同做结论的说明以书面形式送给主管建议工作的机构或者人员,提交评审委员会或者评审小组审批。
有关单位对已采用的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项目,应当根据规定及时实施奖励;对未采纳的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项目,必须向建议人说明未采纳的原因。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1986-06-0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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