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四章 城市环境卫生管理
第三十一条
周口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四章 城市环境卫生管理 第三十一条 新区开发、旧区改造时,应当按照环境卫生专项规划及设置标准配套建设环境卫生设施。
制定配套建设环境卫生设施规划及设计方案,应当征求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配套建设环境卫生设施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应当同步规划、设计、施工、验收、使用。
制定配套建设环境卫生设施规划及设计方案,应当征求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配套建设环境卫生设施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应当同步规划、设计、施工、验收、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