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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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周口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建整洁、优美、宜居的城市环境,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有...
第二条
周口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活动。
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的范围,由市、县(市、...
第三条
周口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部门联动、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周口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的领导,将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
第五条
周口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其他...
第六条
周口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市、县(市、区)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文化广电旅游、教育、卫生、水利等有关部门,以及车站、广场...
第七条
周口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纳入城市智能化信息平台,实行网格化、常态化、精细化...
第八条
周口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享有整洁、优美、宜居的城市市容环境的权利,负有维护市容整洁、保持环境卫生的义务,对违反城...
第二章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
第九条
周口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二章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 第九条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行责任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做好责任区内的城...
第十条
周口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二章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 第十条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是指有关单位和个人承担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责任的建筑物、...
第十一条
周口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二章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 第十一条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及责任人,由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第十二条
周口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二章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 第十二条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人应当遵循下列规定:
(一)保持市容整洁,无占道经营、店外经...
第十三条
周口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二章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 第十三条 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和责任人管理制度,负责...
第三章 城市市容管理
第十四条
周口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章 城市市容管理 第十四条 城市的道路、排水、环卫、照明、桥涵、人防、电力、电讯等公共设施以及集(农)贸市场、公共场所等...
第十五条
周口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章 城市市容管理 第十五条 主要街道和重点区域临街建筑物、构筑物应当符合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有关规定,保持外形整洁、美...
第十六条
周口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章 城市市容管理 第十六条 主要街道和重点区域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外、窗外、屋顶、平台、外走廊,不得堆放、吊挂有碍市容或者危...
第十七条
周口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章 城市市容管理 第十七条 新建建筑物外墙或者顶部安装的空调外机、太阳能板(管)、防盗网等设施设备,应当规范设置。
第十八条
周口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章 城市市容管理 第十八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推广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建立地下管线综合信息系统。
新建、改建、扩...
第十九条
周口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章 城市市容管理 第十九条 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上空禁止新建架空管线。
现有架空管线应当在三年内入地;暂不能入地的,管线经...
第二十条
周口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章 城市市容管理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道路两侧和公共场所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因特殊需...
第二十一条
周口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章 城市市容管理 第二十一条 禁止在快车道、人行道、交通隔离设施、行道树、绿篱、桥涵护栏上堆放、晾晒、悬挂有碍市容的物品...
第二十二条
周口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章 城市市容管理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桥梁、人行天桥、沿河景观带规划区域、广场、地下通道及其...
第二十三条
周口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章 城市市容管理 第二十三条 城区内行驶的各种机动车辆应当保持车容整洁,城市公交车辆、出租车辆应当保持车内干净卫生。机动...
第二十四条
周口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章 城市市容管理 第二十四条 共享单车经营单位应当加强所属共享单车的停放管理,安排人员巡查,及时纠正共享单车随意停放、影...
第二十五条
周口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章 城市市容管理 第二十五条 公共绿地、绿化带、行道树、沿河景观带绿化植被及其设施,应当保持整洁、完好。出现损坏或者缺株...
第二十六条
周口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章 城市市容管理 第二十六条 户外广告设施应当统一规范。大型户外广告的设置应当依法办理审批手续,并严格按照批准的要求和期...
第二十七条
周口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章 城市市容管理 第二十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适当区域设置公共信息栏,供市民发布信息,并负责日常管理。
任...
第二十八条
周口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章 城市市容管理 第二十八条 城市照明灯光、广告灯光、景观灯光的设置,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并保持整洁、完好、美观。主要...
第二十九条
周口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章 城市市容管理 第二十九条 城市化管理区域水系应当体现城市风貌,改善城市生态。城市水域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水面无...
第四章 城市环境卫生管理
第三十条
周口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四章 城市环境卫生管理 第三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维护公共环境卫生,禁止下列影响环境卫生的行为:
(一)随地吐痰、便溺;...
第三十一条
周口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四章 城市环境卫生管理 第三十一条 新区开发、旧区改造时,应当按照环境卫生专项规划及设置标准配套建设环境卫生设施。
制定配...
第三十二条
周口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四章 城市环境卫生管理 第三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坏、拆除、关闭公共厕所、垃圾中转场所等环境卫生设施,不得擅自...
第三十三条
周口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四章 城市环境卫生管理 第三十三条 下列公共场所应当设置公共厕所,并应当设立明显、规范、统一的标志和指路牌:
(一)公园、...
第三十四条
周口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四章 城市环境卫生管理 第三十四条 公共厕所应当二十四小时免费对外开放,确定专人负责保洁。
鼓励支持沿街单位的厕所在工作日...
第三十五条
周口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四章 城市环境卫生管理 第三十五条 城市化管理区域内禁止饲养家禽、家畜。因教学、科研以及其他特殊情况需要饲养的除外。
携犬...
第三十六条
周口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四章 城市环境卫生管理 第三十六条 生活垃圾的收集应当防止环境污染、方便居民、及时清运、日产日清,合理设置生活垃圾收集场所...
第三十七条
周口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四章 城市环境卫生管理 第三十七条 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具体办法由市、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制定...
第三十八条
周口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四章 城市环境卫生管理 第三十八条 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的环境卫生专业服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第三十九条
周口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四章 城市环境卫生管理 第三十九条 餐饮服务经营者和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食堂等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当建立餐厨垃圾处置管理制...
第四十条
周口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四章 城市环境卫生管理 第四十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
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向城市市容环...
第四十一条
周口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四章 城市环境卫生管理 第四十一条 垃圾消纳场所、中转场所应当按照规定设置遮挡围墙和车辆清洗设施,硬化进出口路面,在场地内...
第四十二条
周口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四章 城市环境卫生管理 第四十二条 在城市道路范围内从事道路维修、给排水工程、园林植物修剪、供电线路维护等产生的废弃物,由...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周口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并依照本条例规定予以处...
第四十四条
周口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主要街道和重点区域临街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结构损坏、墙面剥离或者...
第四十五条
周口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堆放、吊挂物品有碍市容或者危及安全的,责令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
第四十六条
周口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随意挖掘道路,进行地下管线建设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并...
第四十七条
周口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在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上空新建架空管线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
第四十八条
周口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擅自堆放物料影响市容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
第四十九条
周口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擅自堆放、晾晒、悬挂有碍市容物品的,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条
周口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擅自设摊、经营、揽工、修理、加工,不按规定时间、地点经营或者在活...
第五十一条
周口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违法占用广场、人行道等公共区域停放机动车辆的,可以口头警告,令...
第五十二条
周口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经营单位未及时纠正共享单车随意停放,影响市容市貌的,责令立即改...
第五十三条
周口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未经批准,私自设立户外广告设施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
第五十四条
周口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刻画、涂写或者擅自张贴、悬挂宣传品的,责令立即改正,并处五十元...
第五十五条
周口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损坏或者擅自移动、拆除灯光设施的,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对单...
第五十六条
周口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责令立即清理或者清除,并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
第五十七条
周口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侵占、损坏或者擅自拆除、移动、关闭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改变其使用性质的,...
第五十八条
周口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擅自饲养家禽、家畜影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责令消除影响、限期...
第五十九条
周口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将有害废弃物混入城市生活垃圾的,处每吨二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条
周口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未取得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服务许可证的,责令停止...
第六十一条
周口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将餐厨垃圾直接排入下水道,或者随意倾倒、抛撒、堆放餐厨垃圾的,...
第六十二条
周口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
第六十三条
周口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垃圾消纳场所、中转场所未按照规定设置遮挡围墙、车辆清洗设施,未硬化进...
第六十四条
周口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作业单位未对产生的废弃物清理干净、恢复原状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
第六十五条
周口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五条 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及其管理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机关或者其所在单位责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