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周口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主要街道和重点区域临街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结构损坏、墙面剥离或者污染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装修改变原结构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依法强制拆除,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违反城市容貌标准,存在安全隐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依法强制拆除,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外部装修施工工地未按规定设置围挡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1-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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