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周口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随意挖掘道路,进行地下管线建设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1-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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