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周口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擅自堆放物料影响市容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搭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等影响市容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依法强制拆除,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1-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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