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周口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擅自堆放、晾晒、悬挂有碍市容物品的,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1-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