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周口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违法占用广场、人行道等公共区域停放机动车辆的,可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二百元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不在室内或者院内作业,未硬化进出口路面,未设置沉淀排污设施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1-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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