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周口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未经批准,私自设立户外广告设施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逾期未改正的,依法强制拆除,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出现污损、破损、残缺,未及时刷新、维修、更换或者拆除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出现污损、破损、残缺,未及时刷新、维修、更换或者拆除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