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周口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损坏或者擅自移动、拆除灯光设施的,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对单位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并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1-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