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
周口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责令立即清理或者清除,并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五项规定的,责令立即清理,并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七项、第八项规定的,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九项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其烧烤工具和违法所得,对单位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五项规定的,责令立即清理,并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七项、第八项规定的,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九项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其烧烤工具和违法所得,对单位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