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周口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刻画、涂写或者擅自张贴、悬挂宣传品的,责令立即改正,并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处每处二百元罚款,最高不超过五千元。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1-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