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周口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经营单位未及时纠正共享单车随意停放,影响市容市貌的,责令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1-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