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周口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在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上空新建架空管线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现有架空管线未在三年内入地或者未采取套管、捆扎等措施的,责令限期入地、规范或者采取其他隐蔽措施,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管线经营者、所有权人未及时清除废弃的管、线、箱、杆架的,责令及时清除;拒不清除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现有架空管线未在三年内入地或者未采取套管、捆扎等措施的,责令限期入地、规范或者采取其他隐蔽措施,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管线经营者、所有权人未及时清除废弃的管、线、箱、杆架的,责令及时清除;拒不清除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