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周口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堆放、吊挂物品有碍市容或者危及安全的,责令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1-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