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四章 城市环境卫生管理

第四十二条

周口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四章 城市环境卫生管理 第四十二条 在城市道路范围内从事道路维修、给排水工程、园林植物修剪、供电线路维护等产生的废弃物,由作业单位负责清理干净、恢复原状。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1-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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