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四章 城市环境卫生管理
第四十一条
周口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四章 城市环境卫生管理 第四十一条 垃圾消纳场所、中转场所应当按照规定设置遮挡围墙和车辆清洗设施,硬化进出口路面,在场地内堆存的建筑垃圾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防止尘土、污水污染环境。
垃圾中转场所应当二十四小时开放,确保生活垃圾随到随收,及时清运。
垃圾中转场所应当二十四小时开放,确保生活垃圾随到随收,及时清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