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二条
周口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未经核准处置建筑垃圾的,对施工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企业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第三款规定,未按照规定的路线、时间运输建筑垃圾,未采取密封、全覆盖、清洗等措施,泄漏、散落、带泥运行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未经核准处置建筑垃圾的,对施工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企业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第三款规定,未按照规定的路线、时间运输建筑垃圾,未采取密封、全覆盖、清洗等措施,泄漏、散落、带泥运行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