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一条 周口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将餐厨垃圾直接排入下水道,或者随意倾倒、抛撒、堆放餐厨垃圾的,责令限期改正并消除影响;逾期未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1-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