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 周口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将有害废弃物混入城市生活垃圾的,处每吨二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1-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