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条
周口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未取得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服务许可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三万元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未采取密封、全覆盖等措施,泄漏、散落、带泥运行的,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车辆不得上道路行驶。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未采取密封、全覆盖等措施,泄漏、散落、带泥运行的,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车辆不得上道路行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