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三条 周口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垃圾消纳场所、中转场所未按照规定设置遮挡围墙、车辆清洗设施,未硬化进出口路面,未按要求遮盖建筑垃圾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1-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