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四条 周口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作业单位未对产生的废弃物清理干净、恢复原状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1-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