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五条

周口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五条 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及其管理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机关或者其所在单位责令限期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
(一)不履行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职责或者违法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强制措施的;
(二)违反规定收费、罚款或者依法处罚未出具专用收据的;
(三)粗暴执法的;
(四)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五)故意损坏、擅自处理或者侵占当事人物品的;
(六)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贪污受贿行为的。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1-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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