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二章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 第九条 周口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二章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 第九条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行责任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做好责任区内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1-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