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周口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享有整洁、优美、宜居的城市市容环境的权利,负有维护市容整洁、保持环境卫生的义务,对违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规定的行为有权进行劝阻、举报和投诉。
鼓励单位和个人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提供技术、资金支持,开展志愿服务活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1-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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