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二章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
第十条
周口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二章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 第十条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是指有关单位和个人承担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责任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场所及其一定范围内的区域。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人,是指对责任区内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负有作业、管理责任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人,是指对责任区内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负有作业、管理责任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