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二章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

第十二条

周口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二章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 第十二条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人应当遵循下列规定:
(一)保持市容整洁,无占道经营、店外经营、乱摆乱放、散发广告、违规设置牌匾等行为,无违反规定实施停车、设摊、搭建、张贴、涂写、刻画、吊挂、堆放等行为;
(二)保持环境卫生整洁,无暴露垃圾、粪便、污水、渣土和引发病媒生物孳生的其他污染源,水域无明显聚集漂浮物和污染物;
(三)按照规定设置环境卫生设施,保持整洁、完好;
(四)遇有积水、积雪、结冰,及时清除;
(五)对损害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为,应当予以劝阻、举报和投诉。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1-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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