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二章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

第十三条

周口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二章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 第十三条 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和责任人管理制度,负责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管理、监督、检查、考核。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1-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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