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章 城市市容管理

第十五条

周口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章 城市市容管理 第十五条 主要街道和重点区域临街建筑物、构筑物应当符合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有关规定,保持外形整洁、美观。禁止擅自改变原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结构。
主要街道和重点区域临街建筑物的外立面安装窗栏、遮阳(雨)篷等设施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保持安全、整洁、完好。
城市临街建筑物、构筑物外部装修施工影响市容的,应当按规定设置围挡,保持周边环境卫生整洁。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1-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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