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周口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市、县(市、区)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文化广电旅游、教育、卫生、水利等有关部门,以及车站、广场、商场、公园、旅游景点等公共场所的经营和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对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相关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市民维护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意识。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进行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方面的公益性宣传。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进行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方面的公益性宣传。